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运行
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07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4
  

湘科院教字[2012]43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的精神,为大力加强我校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校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且所授课程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必修课程。

第四条  各教学系(部)要积极鼓励,周密安排,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任务;对于双肩挑且教学业务隶属本系(部)的教授、副教授,所在系(部)应按规定要求落实其教学任务,但周课时原则上不宜超过4个学时。

第五条  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时,教学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应尽量由助教完成;教授、副教授有责任和义务按学校新进教师导师制的有关规定指导新进教师。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工作,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与研究,在教学改革与研究、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诸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七条  鼓励各系(部)邀请校内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或讲座;本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至少为本科生做专题讲座一次,介绍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进展以及学科建设成果,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第八条  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学年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教授、副教授,学校将对其提出警告,并取消其当年参加各种评优的资格;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相应教授、副教授职务;任期内给本科生上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副教授不能晋升教授职务。

第九条  确有特殊原因,一学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或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不承担该学年本科教学任务。

第十条  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情况将作为各教学系(部)教学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