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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1、哪一年普通话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答:2000年10月31日颁布,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什么、推行什么?
答: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什么?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什么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答:①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②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③招牌、广告用字;
④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⑤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①文物古迹;
②姓氏中的异体字;
③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④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⑤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什么?
答: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8、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9、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10、国务院规定从哪年起什么时间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答: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11、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形象代言人是谁?
答:央视节目主持人王小丫和影视名人王刚。
12、今年是第几届推普周活动,主题是什么?
答:第十二届推普周活动,主题是“热爱国家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13、国务院在什么时间决定开展“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答:1997年1月6日,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
1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什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答: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15、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16、怎样才算普及了普通话?
答: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交际语言”等之后,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17、哪些岗位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
答:教师、公务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
1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分哪三级六等?
答:一级甲等  一级乙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19、国家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行业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要求,21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将大幅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20、怎样学习普通话?
答:①学点语音知识;
②仔细揣摩,刻意模仿;
③要下功夫记住一些常用字词的正确读音;
④随时随地做有心人;
⑤反复训练,大胆实践。
21、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答: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22、推广普通话是否要人为地消灭方言?
答: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而且也并不是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只是在一些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从语言发展来讲,普通话和方言也处于不断丰富、融合的过程中,方言在语音、词汇等方面逐渐向普通话靠拢,普通话也不断从方言中吸纳词汇,以丰富自己。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方言还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23、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哪些?危害是什么?
答: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如下四种表现:写错别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滥用繁体字。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的普及、文化的繁荣造成很大的损失和障碍。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后,计算机对汉字识别,要求汉字必须规范。
24、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答:国家级和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低于一级乙等,一般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国家公务员不低于三级甲等。面向公众服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公共服务行业播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25、当前学校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第一,继续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加大行政力度,争取在二十一世纪初的3-5年内,使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师和学生基本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
第二,继续坚持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和汉字简化的方向,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用字的规范化水平,各级各类学校的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环境用字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用字不规范的软件产品不能进入教学领域,对学生加强写好规范字的训练。
第三,继续坚持《汉语拼音方案》的法定地位,小学要加强并改进汉语拼音教学,扩大汉语拼音使用范围,使学生从小熟练掌握汉语拼音。
第四,努力发挥语文教学主渠道的作用,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义务教育阶段要完成学生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任务,非义务教育阶段要继续巩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注重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素质。
26、汉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1955年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956年1月由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
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修订的《中国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
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局发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
1986年10月由国家语委发布的《简化字总表》。
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发布的《现代汉字常用字表》。
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委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1990年3月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此外,还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近20件。
27、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指的是什么?
答: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是指国家的所有公文、印章、标牌、指示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等,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
2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哪些行业?
答:主要是指: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应当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
29、公共服务行业应在哪些范围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答: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牌以及企事业组织名称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3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答:公共设施包括: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31、国家推行规范汉字是否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
答:汉字规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异体字,也不是要求在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而是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这是我国繁、简字使用的一贯政策。
32、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有规定?
答:在《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33、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消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4、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作了如下规定: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来管理是不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地方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部门,负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3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广播影视用语用字有何规定?
答: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成为全社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榜样。广播影视应使用合乎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规范的普通话。应当避免读音差错,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以1985年颁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不能在普通话播音中夹杂使用方言和外语。电影、电视剧中扮演领袖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如因剧情需要,使用某些方言,也不宜过多。使用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要有所控制。广播影视中的外来词也应当按照普通话的音译读,外国的人名、地名也应按普通话的音译读。
影视屏幕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要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消灭错别字。简化字以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使用汉语拼音要拼写正确,要分词连写,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36、国家对广告用语用字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15日下发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报纸和有关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体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37、我国的语言文字立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来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3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哪些语言政策?
答:主要体现了以下语言政策: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2)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推广普通话是要求方言区的人在会说自己的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众交际的场合使用。
(4)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3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哪些方面进行管理?
答:主要是对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4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说话不标准、写字不规范是不是就犯法了?
答: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干涉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只对公务、教育教学、宣传、公共服务用语用字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其中,对部分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有一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