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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4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证专业建设取得较好的效益,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建设项目类别
 
1. 国家级、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与特色专业。
2. 校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与特色专业。
3. 校级新设专业。
 
二、专业建设资助经费
 
1. 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来源主要为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三级拨款,包括教育部、省教育厅下拨的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经费,我校拨付的校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经费和新设专业经费等。
2. 国家级、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特色专业专项经费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根据有关标准下拨。下拨经费到达时,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下拨经费额度分三年划拨。
3. 校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和特色专业专项经费由学校资助,不分文理工科,每个专业2万/年,三年共6万元;每年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年度检查,共两次,年度检查结论为“优秀”者奖励1万元;三年后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者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后不再资助。
4. 新专业建设经费由学校资助,不分文理工科,每个专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与管理
 
(一)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 教学改革费
(1)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所需费用。
(2)专业课程群建设费用。
(3)教材建设费用。
(4)CAI课件制作所需费用。
(5)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所需费用。
(6)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改革所需费用。
(7)教学评价体系建立及其改革所需费用(包括考核方式改革,如教考分离等)。
(8)其他属于教学改革范畴的费用。
2. 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
(1)师资培养(教师短期培训进修、参加或主办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等所需费用。
(2)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所需费用。
(3)实验的开设及小型实验设备的购置(2000元以上的设备不在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
(4)教学管理文件硬件建设所需费用(如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建立、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
(5)教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等所需费用。
(6)教育技术设备所需费用。
(7)其他属于教学基本建设支出的费用。
(二)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
1. 专业建设经费归口教务处管理,单独设立帐目,以经费卡的形式划拨。
2.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是专业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 学校每年11月进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拨或取消下一年建设资助经费。
4. 上述专业建设经费应合理、科学、民主使用,专业负责人应于年底将本年度经费开支明细帐目向本专业教师公布,经本专业三名以上教师代表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
5. 专业负责人因故(如出国、工作调动、重病或身故)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该项目建设经费原则上应停止使用。如确有必要,系(部)可在原项目组内选择合适人选作为项目主持人,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该项经费。
 
四、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报销审批程序
 
1.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由各责任人负责,经系(部)领导集体讨论,做出年度预算,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年度开支应遵照本年度预算计划执行。
2. 报帐人按照相关要求对报销单据逐级进行审批,再凭经费卡到财务处报销。
3. 对于经费开支混乱的专业,教务处将组织审计人员对经费开支进行审计并予以查处。
 
五、不应列入专业建设经费开支范围的项目
 
1. 非本专业的建设经费。
2. 人工费、劳务费、非外聘专家的讲课费。
3. 教职员工自购不属于本专业建设所需的书籍、资料费。
4. 各类应酬和接待费超过年度经费总额10%的部分。
5. 调研费、研讨费等年度开支超过2000元的部分。
 
六、附 则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同类办法同时废止。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