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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4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特色建设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应着力充实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 学校所设专业都应加强建设,并常抓不懈。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五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模式、学科水平、教学改革、教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基本原则
 
第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七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有特色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八条 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教学系(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条 学校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支持各系(部)按照一级学科组织招生,在宽口径专业内灵活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于6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2.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3.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报设置新专业的教学系(部)必须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且每次只能申报一个,不能多报。新专业申报材料包括:
(1)各教学系(部)专业发展规划。
(2)新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方案、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
(4)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就新专业申报召集专题会议,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校务会审批,以确定当年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的专业名单。
3.获准由学校上报的新专业,应在教务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教务处按省教育厅要求及时报送专业审核、审批材料。
第四章 专业建设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已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该专业的教师定编数,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十四条 对新设专业,应制订第一轮(四年或五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新专业首届学生毕业前,学校将组织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和新专业办学水平预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五章 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以改革教育思想观念为先导,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口,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2.坚持优化专业结构与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相结合,加强专业建设与改革。
3.坚持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应用型”特色。
4.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科建设促进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特色专业申报,初次申报成功者确定为湖南科技学院特色专业建设对象,特色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年。特色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如下:
1.教学系(部)申报。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3.校务会审批。
第十八条 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建成校级特色专业10-15个左右(校级特色专业数占全校本科专业总数的1/3),建成省级特色专业8个左右,建成国家级特色专业2-5个。
第十九条 特色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办学理念和专业建设观念的更新、建立明确的培养目标和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建设、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改革、教学研究和社会声誉等。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特色建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后续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3年建设期满后由学校根据《特色专业验收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校级特色专业验收评估指标体系设7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共38个观测点(见附件1)。校级特色专业的达标标准:根据学校特色专业验收评估方案,38个观测点中,A(优秀)≥21项,C≤5项,D≤1项,最后得分70分及以上,“※”项为A≥16项为合格。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校级特色专业,授予“湖南科技学院特色专业”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特色专业;对验收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取消其特色专业资格。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以系(部)为基础,学校统筹安排。专业建设是各系(部)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系(部)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负责人由系(部)主任推荐,学校确定。专业负责人的基本职责和权利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评估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专业建设经费开支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务会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职能。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23日